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员,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2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相互进行了赔偿,又相互谅解,崔某某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亮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小某自愿认罪,且已依法办理了无名尸的丧葬事宜,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被告人田小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实施有效监管,可以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小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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