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免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如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晓静所提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缺乏主动性,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仅能证实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主张,无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行为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桂生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闫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闫某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已撞倒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东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东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东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供接警记录及电话小票要求证实被告人韩某东在案发后当即电话报警,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的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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