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朱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碰撞行人,致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积极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程某甲从轻处罚。综上,依据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赔偿被害人纪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邹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两张(金额合计12000元)及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证实上诉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2000元。上诉人王某提出实际赔偿金额为37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司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辛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甲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常XX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XX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唐XX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某甲能够投案自首,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新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新利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韩凤举、于桂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新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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