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首次减刑系累犯,故其减刑幅度应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首次减刑系累犯,故其减刑幅度应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王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顾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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