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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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