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一方20000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163元(29222元/年×16年6个月)、丧葬费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90元(80.0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其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所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本案在2013年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应以统计机关公布的2012年度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当时已感觉到摩托车撞了东西,其应下车查看、施救,却逃离现场,对其四大伯说出去躲躲,从以上袁某某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袁某某已意识到其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应到住所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江涛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耿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事发后被告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死者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辩护人辩称殷某不是为了躲避法律制裁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提出被告人殷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意见,本院结合赫某证言以及当庭未举证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综合认定,虽然被告人殷某的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本案肇事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而检测时间为2016年6月3日,无法证实被告人殷某肇事之前吸食了毒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刘某一系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父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案发后他人报警时,被告人李某、温某未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二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温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方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温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于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刘某某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国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且醉酒,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酒后肇事应从重处罚,但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1、荼某、韩某2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59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395.00元,其要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经查,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系农村居民,育有四名子女,其中二儿子韩占春没有赡养能力,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的扶养费应由其余三名子女共同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问题已及时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上诉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单位,依法依法应在其赔偿限额内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直接给付义务,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过该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国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国利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国利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王国利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褚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褚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米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饮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郑某1重伤,王某1、葛某1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刘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林西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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