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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停工通知为钻井公司所出,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仅能证明钻井公司曾向孙某某发出停工通知,并不能证明孙某某所要证明的问题,故本院不予采信。钻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5)让喇民初字第78号一案的诉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中,上诉人称2014年3月5日,钻井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欲证明在2014年3月5日,孙某某就知道钻井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孙某某第六项主张经济补偿金12万元,孙某某并未主张过经济赔偿金,二者不是相同法律关系。证据2.(2015)让喇民初字第72号法庭审理笔录。该笔录第7页上数第六行,内容为2014年3月5日公司又要求孙某某向钻井公司支出罚款5万元,并给予开除,因孙某某未支付,故自2014年3月5日起钻井公司就不让孙某某上班,也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该笔录第14页上数第7行内容为,在201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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