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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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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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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刑初字第338号赵春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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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与李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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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弃车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的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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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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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被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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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的的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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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罗某某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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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佟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能够从车主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及相关保险公司得到足额赔偿,综合其他情节可对被告人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重大,且时至现在被告人佟某某尚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足额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行为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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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江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且积极参与施救,部分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审 判 长  李德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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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刘某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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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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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甲自2013年8月16日起,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 审 判 长  贺从伟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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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姜某某案发后能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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