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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盛红娟 书记员: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