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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逃逸后,又于2016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考虑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同时综合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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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张某、宁某(丙)、宁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庄某某的亲属在二审阶段与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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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大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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