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严重超载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超载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致他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出租车停运后的损失,因其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予以赔偿,且其提交的证据是由其挂靠的公司出具的,该证明无相关内容相佐证,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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