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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施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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