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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一方20000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163元(29222元/年×16年6个月)、丧葬费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90元(80.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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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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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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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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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承担其事故的全部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24,715.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应赔偿误工费4096.57元、护理费1962.4元;后期治疗费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赔偿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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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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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给上诉人黄某某、杨秀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杨秀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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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8732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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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其他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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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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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敦志飞虽然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是对敦某开走车辆并不知情,故其不应当承当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徐某、武某乙、武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共计240087.5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84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1225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84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5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未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故其误工费应当按农、林、牧、鱼业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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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因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赵某甲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人赵某甲按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用,其提供的证据合计金额为186149.50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的其余部分医疗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用以证实护理费用的证据存在瑕疵,故本院依法确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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