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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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