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小新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事故现场,在交通警察赶至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新案发后仅对被害人戴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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