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谷某某现已给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95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险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险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险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险所在社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王险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被告人王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522653.5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江某甲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证驾驶无牌且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拼装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李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尔后被告人尹某某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尹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尹某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随后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叶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熊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熊某确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因伤住院期间,委托其妻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依照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审前社会评估调查报告,可以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郝文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万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云梦县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万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应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陆市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王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京山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亦认为被告人李某适宜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云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提交了调查报告,愿意接受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社会监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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