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马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红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一直待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红某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决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红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且本案的社会矛盾业已化解,被告人马红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红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于过失犯罪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

阅读更多...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阅读更多...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提交的谅解书,本院认为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通过证据印证后,对指控事实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完毕,取得对方谅解,故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弃车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的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素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敬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张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

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归案后被告人已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鹏因其婚生女吴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已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抚养被害人吴某的母亲胡某与肇事人杨某某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该协议自愿合法。被害人吴某的生父吴鹏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审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吴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威 审判员 彭建新 ...

阅读更多...

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肇事过程,应视为自首,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红兵 审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报案,积极施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可酌定对其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

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廖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受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无抗拒抓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并逃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其弟弟郝某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7.6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

阅读更多...

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当庭认罪,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和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高茂 书记员:周婷婷

阅读更多...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与上诉人刘某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对上诉人刘某的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陈赤锋审判员 胡明水代理审判员 刘敏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