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