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由于结果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变更起诉,因两罪竞合,本案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且对伤者积极施救,应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其亲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对被害人武某亲属赵世凤等五人和被害人胡某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之外进行补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郭某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对被害人武某亲属赵世凤等五人和被害人胡某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之外进行补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郭某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石国艳审判员:李斌审判员:常其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民警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受予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事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考察,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肇事以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的亲属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潘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和谐物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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