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生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1、荼某、韩某2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59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395.00元,其要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经查,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系农村居民,育有四名子女,其中二儿子韩占春没有赡养能力,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的扶养费应由其余三名子女共同负担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向东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桂英、张玉梅、张玉清、张利新、张利利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 ...

阅读更多...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任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任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任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任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

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盛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超载机动车辆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事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应以投案自首判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

高云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云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高云龙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原审认定:1、上诉人魏某、韩某2、韩某3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643600.32元。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韩某2、韩某3予以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韩某2、韩某3予以赔偿。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30%责任。4、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合理。关于上诉人魏某、韩某2、韩某3所提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支持上诉人魏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因三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人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和证实上诉人魏某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

阅读更多...

刘永田、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田忽视交通安全,驾驶牵引车辆牵引串挂号牌、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挂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交叉路口处超车,未按交通标线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被害人尹丽光死亡重大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永田于事故发生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罪行,构成自首。综合事故危害后果,造成的损害未予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节,不予从轻处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万林、张玉霞要求以城镇标准赔偿丧葬费25799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保全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2400元等损失 ...

阅读更多...

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害人韩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时年满69周岁,死亡赔偿金应给付11年。鉴于被害人韩某1户籍所在地为扶余市某某乡某某村,经常居住地在松原市宁江区某某街,已经居住18年,因而其补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害人韩某1被撞后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抢救期间支付门诊费人民币563.88元。韩某1抢救治疗、尸检及丧葬所发生的费用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自行支付,其中停尸费、穿衣服、丧葬用品费合计2200元,运尸体车费800元,人工费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虽未能提供交通费相关票据,但从实际支出考虑,以保护1000元为宜。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韩某1损失数额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64108.46元(24009.86元/年X11年 ...

阅读更多...

范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段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应当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代理意见,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范某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范某系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范某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刘某乙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上路行驶中未能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对原告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态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判处缓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姚某丙死亡,除被告人刘某乙亲属已赔偿给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外,不足部分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风陵渡服务部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石某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石某近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刑罚。根据本院的委托,湖北省枝江市司法局经社会调查评估后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杨某某具备社会帮教 ...

阅读更多...

黑龙江省亚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亚某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亚某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某某×乙、陈××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亚某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亚某某×乙、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亚某某×乙、陈××作为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将其车辆借给亚某某×丙无偿使用,同时提醒亚某某×丙安全驾驶,且国家对电动三轮车办理登记、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员应具有驾驶资格及等级等无明确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亚某某×乙、陈××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亚某某×甲关于其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判决中部分没有体现及其在原审申请财产保全 ...

阅读更多...

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