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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庄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该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方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交强险限额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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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按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因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救护车抢救费用13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不予全部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停尸费、其本人的医疗费以及由李某某负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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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丙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张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侯马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某调查评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甲、闫某、闫某乙、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所投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理应由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上诉人张某甲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上诉人张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对其损失予以直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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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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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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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额能足额赔付被害人邓某某亲属的各项损失366650.7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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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熊某某、熊某甲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应与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无相应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某某提出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应按照损失比例分配,经查,一审法院对分配比例已予综合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尸检服务费5720元应予支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故障与安全隐患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熊某某、熊某甲提出的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费每天50元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经查,于法无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民事部分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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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因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重伤,现有证据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562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护理费:1213.8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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