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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