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宋文海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碰撞对向行驶的消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5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乔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检举如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如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上诉人乔某提供线索侦破的案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认定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量刑时对其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乔某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50mg/100ml,且与消防车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虽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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