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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徐某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书记员:王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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