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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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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某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用于质押,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因能源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名下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并无不当。现花某农商行对该500万元金钱主张质权,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花某农商行虽然提供了权利质押合同用于证明其与能源担保公司之间就系争账户内的500万元形成了金钱质押关系,由能源担保公司为花某农商行与集英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仅为保证担保,而花某农商行2017年3月1日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仅仅将能源担保公司列为保证人,贷款方式为保证。故花某农商行为证明其质权成立而提供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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