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汪某乙明知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上诉人汪某甲、原审被告人汪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查,原判认定上诉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汪某乙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汪某乙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诉人汪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上诉人汪某甲适用缓刑。上诉人汪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对上诉人汪某甲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民警到来后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保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裴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构成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判令赔偿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莉、罗兰花、杨小芳、蒲建云在事故中无责任,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杨小芳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魏某某对其进行赔付,作为被害人杨小芳的亲属对魏某某表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二审审理期间对被害人杨小芳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杨小芳的亲属谅解,综合全案,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尤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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