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焦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系自首。公诉人在庭审中称焦某系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某的辩护人辩称,焦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焦某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并在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减速慢行,且未让行人先行,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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