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铁玲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刘紫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可对其减刑四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某某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时应从严审查,故应对其减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国华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舒某一贯表现良好,为人诚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舒某加强帮教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虽然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但已穷尽了赔偿手段,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被告人徐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较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骆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结合被告人骆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操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操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操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一贯表现较好,为人忠厚老实,吃苦耐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马某加强帮教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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