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孙某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孟二九所提“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某畸轻”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同代理意见。经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109648元、丧葬费352元、医疗费1063.58元。因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20%的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丧葬费余额的80%即29224元。二审期间,三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刘某系长期居住并工作在城镇,其提出的应按照2016年度大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则被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6635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的109648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余额的80%即12536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铮因公拉载被害人何某2,属履行职务行为,对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责任。被害人何某2系上诉人某公司的员工,因工死亡并已被认定为工亡,应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虽尚未确定具体相关赔偿权利人,但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已交至公安机关赔偿款人民币27万元(包括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又交至本院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计人民币37万元(另,赔偿权利人尚可向保险机构就交强险主张权利),用于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考虑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白松作为用人单位沈阳公路一公司的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沈阳公路一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沈阳公路一公司已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白玉芳、白向宇、白玉章就白松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585000元。沈阳公路一公司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不应重复赔偿白松因同一工伤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白玉芳、白向宇、白玉章对工伤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逃离现场,系肇事后逃逸,应依法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吴某某在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虽未查明被害人身份,赔偿权利人目前亦无法确认,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提供财产以保证赔偿的履行,且表示,如赔偿权利人不出现可将有关款项上缴国家或用于公益基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行驶,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又鉴于其积极赔偿,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甲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驶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且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又鉴于其积极赔偿,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量刑时从宽幅度应从严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因交通肇事致陶某某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次事故中,李某有负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李某有承担70%的事故责任,陶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乙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乙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姚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姚某乙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乙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蔡某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护士执业资格证及拜泉县人民医院证明能够证实采血人韩某1系拜泉县人民医院护士;在血样送检时,杨某某作为送检人之一,其事业编身份不影响送检过程及鉴定结果;鉴定委托书中虽送检人一栏漏签,但有负责人巩某某签字,并加盖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鉴定委托书右上角虽有“2010年3月31日”字样,但经当庭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放弃申请墨迹鉴定,视为对拜泉县交警队提出的该字样是系统自动生成一事的认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医院护士共同提取赵某某血样两管后封存、送检,检材来源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人员适格,目前并未有法律就公安机关销毁送检的血样的时限作出相关规定,结合拜泉县交警队及齐齐哈尔市交警队的说明及侦查人员王某1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因本案特殊,通常情况下只保存三个月的血样在本案中被保存六个月之久,在被告人赵某某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将检材血样销毁,且本案中办案人在向赵某某送达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时已向其明示还有一份备份,赵某某表示“等一星期我去跟你们化验”,但此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不计免赔责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上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全部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查,原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酌定给付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并承诺确定被害人身份找到被害人近亲属后积极赔偿损失,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作出承诺找到被害人近亲属后正常理赔,并提供担保人二人以确保被害人损失得到赔偿,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的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于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以及向第三人追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泽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王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苗某某无驾驶资格,受他人请托代为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苗某某驾驶机动车前虽饮酒,但经检验尚未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其肇事后抢救伤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苗某某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赔偿权利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苗某某的现实表现、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并得到被害人赔偿权利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时遇有牲畜上道而未提前减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某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杨某某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杨某某雇主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的商业三者险,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保障。同时,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因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结论需等待司法鉴定结论,故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宋某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宋某从轻处罚,但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