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伤害,现原告因二次手术产生损失而提出赔付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人寿财保行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韩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顺义无事故责任,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在上次判决赔付中已全部使用。原告本次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包括:医疗费850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841元、误工费2318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5564.92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被告人寿财保行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原告依法主张赔偿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任鹏飞驾驶冀A×××××号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鹏飞驾驶的冀A×××××号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庭审举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院对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有票据证实,且各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438.5元医药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伤残赔偿金,因原告户口本记载地址为南街村,该地址系赞皇县城区范围内,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62147.8元;3、误工费,自2017年6月10日到到评残前一天共误工279天,减去911号判决已判赔的117天,剩余162天,按照住宿餐饮业标准每天94.87元,共计1536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意见书第五条记载: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其损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责任划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对2014年4月9日9时15分许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赞皇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141021号事故认定书,冀A×××××、冀A×××××号半挂车在人保赞皇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冀A×××××、冀A×××××号半挂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范历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于2014年、2016年经赞皇县人民法院两次进行民事判决。对于本次事故责任,本院认定原告张宝某负30%,被告范历航负70%。原告主张医疗费172元、伤残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的这三项项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评残鉴定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被告单位职工在下班期间受伤,并依法确定为工伤,原告向被告主张工伤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单位为原告已经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工伤损失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被告支付,其他损失由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此,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损失应依法由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依法确定为22113元和28493.52元,原告就此要求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伤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且被告予以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工伤保险条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事故中造成造成陈丛敏死亡,电动车损坏,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法主张赔偿。本次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安卫峰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丛敏无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方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方的事故损失依法确定为444261.5元,其中抢救费703元、车损500元,由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财产费用分项限额内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443058.5元,由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合计交强险应支付111203元,剩余损失33305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赞皇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田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半挂车在中国人寿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