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问题,涉案的仲裁裁决书并非一裁终局的案件,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由于双方于2014年5月1日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就保险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上诉人以其个人名义自行决定缴纳社保费的方式,被上诉人则每月为其发放保险补助,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就将来可能补办社保手续的条件和后果作了明确约定。虽然廉某某不认可上述补充协议内容,但其并未否认补充协议上是其本人签字,也未提供用人单位人存在欺诈、胁迫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证据,因此,该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上诉人主张上述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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