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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且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代理审判员 闫 艳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