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米守福 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 书记员: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