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在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某某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闫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寇某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部分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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