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宇某某、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宇某某、人保公司及通泰集团承认张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某提交的辛窑村委会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离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明了张某居住在龙关镇××村,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张某的合理损失确认为231806.4元。以上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该由张某和宇某某进行分担,即宇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宇某某驾驶的通泰公司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所以宇某某应该承担的部分,首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三者为不同案件的两个当事人,交强险应该根据各自的损失程度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人保公司垫付的10000元现金应该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杨某某乘坐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所有的冀G×××××号大型客车在18时30分许,行驶至赤城县躲车时,因雨天路滑未降低车速、操作不当,坠入公路右侧沟内,造成杨某某受伤。此事故经河北省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就相关损害赔偿已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8日出具京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IX(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

阅读更多...

乔某某与赵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建国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某某伤残,因赵建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对乔某某的损失赵建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乔某某的损失应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赵建国要求乔某某返还垫付的医药费等287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抗辩不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乔某某为查明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免责的证据,故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抗辩不承担诉讼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

要亮与包格日乐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包格日乐吐驾驶的冀G×××××号小轿车比要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也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包格日乐吐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包格日乐吐未能举证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包格日乐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要亮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向要亮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要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有:医疗费59234.08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18360元、伤残赔偿金39712.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4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4100元、车辆重置费2000元 ...

阅读更多...

尤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李淑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淑燕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行人尤某相撞,事故造成尤某受伤。本次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淑燕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因此,本院确定李淑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淑燕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尤某的损失应结合此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为尤某垫付8700元医药费理应扣除,李淑燕为原告垫付2500元理应返还。保险公司主张医药费应扣除10%的自费药费及一次性用具费用,因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提出尤某已年满70岁,应由其子女赡养,误工费不赔付,因赤城县雕鹗镇尤庄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尤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前身体健康、靠种地为生、具有劳动能力,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尤某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侯某某、北京建伟兴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侯某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侯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肇事车辆在珠峰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王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和财产损失103365.60元。王某某的其余损失12809.33元,由珠峰财保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付责任,计款8966.53元,剩余的3842.80元,由王某某自己负担。侯某某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700元,由王某某予以返还。王某某面部去瘢痕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冀GLQl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之内,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向被告主张的交通费960元,虽未能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认可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新购电动车花费1600元,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因本次事故受损电动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认可赔偿修理费3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3514.8元,原告张某某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核定为:医药费5170.48元(被告王某某垫付3514.8元)、误工费10100元(100元/天×11天+3个月×3000元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不负责任。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1、医药费57940.62元(含检查费1129.40元、急救费2193.6元)。2、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3、护理费10500元(105天×100元)。4、鉴定费2600元,5、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6、二次手术区内固定费用8000元。7 ...

阅读更多...

申明礼与陈某某、乔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原告驾驶的六轮拖拉机尾部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明礼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购买的冀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申明礼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陈某某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救护车车费共计1777.17元理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阅读更多...

丁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有医生明确的建议休息时间,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误工期80天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3、按诊断证明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期限为27天,原告要求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抗辩按15天计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关于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在后城镇青罗口村,后城镇摩托车销售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与维修,故原告的三轮车在该店维修与实际相符,被告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被告阳某财保公司不负担诉讼费主张,因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为医药费1853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8880元(2017年6月16日-2017年8月27日,计83天按80天计算 ...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智某、郑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因刘玉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中部分赔偿费用406000元存入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卡内,但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并非遗产,不得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被告郑利未实际取得该款项的部分所有权的前提下,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下达了(2016)冀0732执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存款67000元,用于归还被告(被执行人)郑利个人外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金某某与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认金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金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虽然对原告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1、Ⅸ级伤残。2、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1人),营养期30日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误工费应该按照每日71.6元(26152元÷365天)计算;护理费应该每日100元计算;原告在北京以打工为生,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原告伤情为Ⅸ级伤残,其精神抚慰就原告赔偿6000,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以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9023元,按照Ⅸ级伤残计算;就医交通费酌定1500元;住宿费80元 ...

阅读更多...

刘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经赤城县道路交警大队赤公(交)认字(2016)第0508E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魏龙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魏龙刚负担主要赔偿责任,1、医药费27425.99元(含被告魏龙刚垫付的抢救费1616.8元)。2、营养费1350元(30元X45天)。3、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X18天)。4、护理费4500元(100元X45天)。5、误工费5162元(1210÷30元X128天)。6、鉴定费1400元。7、伤残补偿金261520元 ...

阅读更多...

董某与解某、北京福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解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解某应该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解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解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4年9月起就考入承德医学院学习,在城镇生活已经一年以上,虽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城镇,所以原告的××赔偿金应该按照2016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6152元计算,即52304元(26152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误工费10897元,因其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财产损失1172元,因证据不充分 ...

阅读更多...

马某与许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护的责任,造成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骑乘电动自行车,车载两个孩子也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30%)。原告提出住院8天,根据其提供证据显示住院7天,本院根据住院7天计算其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护理费每天2人,证据不足,本院按住院期间1人护理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系受伤人员因伤导致的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按照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7天;交通费系实际发生,本院酌情认定60元;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住院期间每天各30元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 ...

阅读更多...

霍某、杨某与乔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霍志全与被告乔某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霍志全与被告乔某应该依法赔偿对方各项合理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霍志全承担70%责任,被告乔某承担30%责任。被告乔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所以二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乔某依责承担赔偿责任。霍志全驾驶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霍志全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乔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霍志全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因霍志全死亡,其应该赔偿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霍某和被告杨某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由于在本次事故中乘坐人霍志国、贾宝利受伤,并均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乔某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当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二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5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误工费以农、林 ...

阅读更多...

陈某与李学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学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陈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0366.28元,住院65天,经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105日,护理期60日1人,营养期75日,因被告李学力车辆在信达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险,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信达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公司予以赔偿。因原告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经营其赤城县赤城镇鑫旺文具店,并已提供该文具店相关执照,故其误工费本院按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年收入标准即,35683元/年计算。原告在王家楼卫生院购买药品花费120元,虽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 ...

阅读更多...

孙某、梁某某等与贾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孙德英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贾某某应该依法赔偿五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孙德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该减轻被告贾某某的赔偿责任,主次责任按7:3分担。五原告和被告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贾某某一次性赔偿五原告损失1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贾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永安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120000元。永安保险公司赔偿的120000元加上解放军第二六六补偿的40万元,未超出五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32359.54元,未损害永安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及 ...

阅读更多...

王文林、张某某与李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财产保全,保全费87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海龙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李海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阅读更多...

李进与李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以被告陈某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陈某不承担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李某某等与吴某某、方进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原告放弃对李瑞及车辆所有人和车辆承保公司的起诉,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某系方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五原告要求赔偿死者(李福)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吴某某的事故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方超在部队股兵役,未有证据证实方超有遗产,被告方进宝、李志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方进宝、李志梅放弃继承方超遗产,不负方超责任的赔偿。被告吴某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方超使用,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某只赔偿车辆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110000元,不负其他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的各项合法经济损失,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阅读更多...

李某与吴某某、方进宝、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27290元,由死者方超驾驶吴某某的事故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2529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原告李某承担30%计7587元,死者方超承担70%计17703元,吴某某将自己的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的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方超使用,方超醉酒驾驶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应有侵权人负赔偿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某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不负其他赔偿责任。因被告方进宝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方进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瑞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34000元先由李瑞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3200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李瑞承担30%,计9600元,由李瑞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方超承担70%计22400元,死者方超与被告吴某某均有过错,吴某某明知自己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将该车出借给方超使用,上路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吴某某有责任。吴某某对方超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方超与吴某某之间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方超在部队服兵役 ...

阅读更多...

栗某某与高阳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母亲的姐姐,虽然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但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被告因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原告为被告支出的各项费用,无法因亲属关系而推定为好意施惠,故被告应将上述费用返还原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汇款3600元和交通费210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均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被告在被告提起公诉时,原告为其聘请律师是寻找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使被告权利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且被告没有拒绝,符合被告的本意,故该费用应返还原告。原告主张为被告缴纳过5000元罚金,被告认可,该费用亦应返还原告。被告主张其父亲曾支付原告95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但其口头陈述全部用于为被告办理假释和缴纳出狱前的罚款,被告就此不予认可,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收到被告父亲的9500元已为被告花费于本案诉请之外的其它事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扣除95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720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和偿还的债务,虽然是为被告母亲栗桂萍管理事务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