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娥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王鑫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二受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郝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霞 审 判 员 徐景娥 代理审判员 吕 岩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江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乔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在医院等候至公安机关到达,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艳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霞审判员徐景娥审判员高海霞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訾红梅书记员马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郝剑辉审判员福祥审判员胡晓静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吉日嘎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超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超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通过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应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赤峰市喀喇沁旗司法局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訾红梅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江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旭光审判员胡晓静审判员王德华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亲属替其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中心电话,并等候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代替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其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聂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正确。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王某2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均为:1.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聂某某量刑畸轻;2.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请,属判决错误;3.原审被告人聂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判处缓刑后不会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志平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志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柴春琪及被害人张某亲属刘艳珍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山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期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根巴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裴某甲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并委托孟凡平拨打报警电话报案,孟凡平看到过路的人张国群拨打报警电话后,未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妹妹王双妹代替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2及被害人(姜某1)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姜某2及被害人(姜某1)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通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且在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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