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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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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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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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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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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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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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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其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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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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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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