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孙柏认为,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只是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有逃逸情节,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关某、安某明知尹某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关某、安某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关某、安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方某、李洋、关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油田原油,张某盗窃数额巨大,方某、李洋、关某、曹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国田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代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联系销售和收购,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李洋应数罪并罚。唐国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汤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上诉人汤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汤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苏某某、汤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汤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15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三被告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罪名成立,但以被害人陈述及三被告人供述应认定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15万,故公诉机关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20万有误。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共同策划,积极组织了敲诈勒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对敲诈勒索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被告人韩某某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情节,并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韩某某年岁已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付清审判员 杨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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