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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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