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在案发经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佟某赔偿了被害人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晓静所提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缺乏主动性,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仅能证实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以及受害人的过错是发生本案的根本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系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作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建议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350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行人相撞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及雇主王福利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另查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以上事实,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匡国媛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书记员:张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犯罪前科,故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做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孙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果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果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家旗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做了总计620855元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乙的亲属做了总计200000元的经济赔偿,对被害人赵某甲作了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赔偿了路产损失6580元,被害人及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节,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 刘卫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赵某乙、王某及被害人楚彦松家属达成调解,同时其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支公司、葫芦岛分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与被告人李某及雇主刘玉武共同赔偿被害人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1633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总计298000元经济赔偿,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叁拾陆万伍仟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主要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遗属所受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骆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骆某的经济损失360,685.75元,首先应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因冀B×××××机动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超出强制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即216,617.18元{(360685.75-120000)×90%},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根据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骆某20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辩护人金国元所提被告人党某是过失犯罪,且已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经查属实。鉴于被告人党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被害人)方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唐山公司对被告人党某驾驶肇事车辆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受伤产生的医疗、伤残费用负保险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另应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给付残疾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马某在交通肇事案中系自首,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积极赔偿冀B×××××号轿车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达成和解,故依法对其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开设赌场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重大立功,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年检、未悬挂号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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