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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唐某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案外人张文军提出的异议请求是要求对拍卖变卖唐某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锅炉、变压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支付给张文军,实为要求参与分配,制定分配方案。关于参与分配,债权人应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如对执行机构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制作分配方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文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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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素荣与梁某某、么久红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院出具的(2014)丰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原告黄素荣在与被告么久红、李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么久红享有的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占地块(唐山市韩城镇中门庄二村东南角)的拆迁补偿权益,而从华润电力唐山丰润有限公司、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签订唐山华润西郊热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唐山双鑫搅拌站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可以得出,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即补偿费用总金额2300万元,包含搅拌站区域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含地下设施)拆迁补偿费用和机械设备或迁移补偿费用1657.6万元及搅拌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642.4万元,黄素荣在被告么久红、李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的是款项。本院出具的(2014)丰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中”么久红将其承租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中门庄二村东南角---邻接许各寨村、沙窝新庄村及中门庄二村地界的土地32.28亩,以及现有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以人民币31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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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30万元,后被告于2017年5月12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故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如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因被告王某某在《借条》中承诺对于借款2017年8月1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足额偿还借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雅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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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瑞与李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赵树新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树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审判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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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刘颖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颖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审判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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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刘颖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颖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审判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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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刘颖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颖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审判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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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冀0203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李彤、李天龙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彤、李天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郭丽审判员田海川代理审判员赵玲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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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曹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案外人主张对诉争房产拥有50%的房产权利、该房产拍卖所得应自动划归其所有的异议请求,系执行行为异议,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本案案外人张卫东所提对于唐山德盛房评(2017)字第239号房产司法鉴定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重新评估,不属于本院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卫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郭丽审判员田海川代理审判员赵玲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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