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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瑞与李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赵树新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树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审判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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