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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鑫民机械铸造厂与韩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民机械铸造厂与被告韩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韩某作为原告的工人在工作中遭受到事故伤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按相关法律规章和条例等规定对被告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而被告韩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韩某已明确表示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3753.22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而对原告提出的原告不给付被告韩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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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唐某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进行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告徐某某系被告曙光集团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曙光集团公司负责赔偿。因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曙光集团公司已于2009年9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亦未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曙光集团公司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曙光集团公司主张因原告徐某某不配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致该保险无法理赔,被告曙光集团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并不导致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曙光集团公司主张原告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不应该再支付二次手术费用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徐某某二次手术时原、被告之间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其已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其二次手术费用不应再由用人单位曙光集团公司支付,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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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神州公司主张不应为被告付某某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涉及;关于原告神州公司主张不应向被告付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请,原告神州公司称被告付某某为在校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但原告神州公司只提交了证明被告付某某入学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付某某所在学校或被告付某某签订过实习协议,且原告神州公司认可被告付某某在其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对原告神州公司主张的因被告付某某为在校实习生而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神州公司至今未与被告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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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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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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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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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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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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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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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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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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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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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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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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