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案外人张文军提出的异议请求是要求对拍卖变卖唐某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锅炉、变压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支付给张文军,实为要求参与分配,制定分配方案。关于参与分配,债权人应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如对执行机构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制作分配方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文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4)南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未能认定尹某某向张某某62×××11账户中汇入的30000元是替父亲尹程宏向张旭华还款,且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关系,张某某获得30000元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同时造成尹某某的损失,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将30000元返还给原告尹某某。对于被告张某某抗辩称尹某某不存在向其汇错款的事实不予采信。另(2014)南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了尹程宏向张旭华借款数额及还款数额,无需尹程宏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对张某某要求追加尹程宏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申请被执行人李丽杰与案外人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时约定李丽杰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账户×××为质押账户,案外人民生银行诉称该账户为专用账户且实际控制和管理,根据民生银行提供该账户的对账单,能证实除存款强制扣划、结息外没有其他的取款情况,故对案外人民生银行所提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字1871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丽杰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账户为×××的3万元存款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外人佳旺房地产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佳旺房地产同意以第三人的身份履行东成房地产、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对吴某某的债务,故对案外人佳旺房地产所提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审判员 温杰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外人佳旺房地产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佳旺房地产同意以第三人的身份履行东成房地产、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对吴某某的债务,故对案外人佳旺房地产所提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审判员 温杰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外人佳旺房地产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佳旺房地产同意以第三人的身份履行东成房地产、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对吴某某的债务,故对案外人佳旺房地产所提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审判员 温杰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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