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死者刘建国获赔款共计189566.20元,根据死者刘建国在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死者刘建国死亡赔偿金共计164961.6元(189566.20÷308915.50×268820=164961.6)。原告刘某、被告刘德本、张锦兰为刘建国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故对原告要求分配其父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德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且被评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依法应享受的相应的各项工伤待遇原告应该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满未到原告处工作,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对被告的各项工伤待遇不承担赔偿义务,庭审中就反驳被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应将被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支付给被告。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764元(2828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474元(4749元×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90元(4749元×10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2624元(2828元×8个月),住院伙食补助300元(15天×20元/天);关于被告要求的护理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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