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鲍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积极抢救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已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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