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提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书记员: 王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协助事故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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