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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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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邹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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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志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志军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志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郝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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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给付了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重伤被害人部分款项,且获得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重伤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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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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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尹维洲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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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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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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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易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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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行驶,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电话报警,明知他人已报警,并在现场守候至民警赶到,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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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妻子对其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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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并逃逸,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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