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吴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春节假期期间自称为领导办事就将单位车辆开出,且连续多日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小区由其个人使用,上诉人美方公司未对吴某某违规使用单位车辆的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管和干预,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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