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刑事判决书不构成侵权。 赵某与曹某为同小区业主,因转发赵某已被判刑的判决书而引发争议。2020年6月,曹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转发了赵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部分截图。赵某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导致他身心受损,并请求赔偿及公开道歉。曹某辩称判决书为公开信息,且没有对赵某造成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后向上海二中院上诉。二中院审理中,明确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曹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二是是否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曹某转发的内容为真实信息,并未捏造或恶意中伤,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隐私权,判决书作为公开信息已不具有私密性,且曹某的行为未构成对赵某私人生活的侵扰。 二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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